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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2日
02月14日 00:19 作者: 法制周末-拐弯打击
十年,五万人被宣告无罪
10年间,近乎5万人被无罪释放。
2007年1月,地方“两会”相继拉开序幕;各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大多涉及本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年度依法宣告无罪的人数。
1月7日, 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通报说:“2006年1月至11月,全国法院坚持‘有罪则判、无罪放人’,依法宣告1464名刑事被告人无罪。”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数据显示,1996-2006年,我国有近5万人被法院依法宣告无罪。
这个数字说明了什么?它不是公检部门的错案书,也不是法院的腐败证明,而是“疑罪从无”理念的逐渐深入人心。
事实上,这恰恰是司法进步中的一环,无罪宣判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
■迟到的“无罪”
当张金波站在被告席流下10年来第一滴泪时,所有在场人的心都为之一紧。
2006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槌落下,张金波被宣判无罪,其不白之冤终于平反昭雪。他流着泪哽咽地说:“10年了,我没有掉过一滴泪,为的就是等到这一天。”
一切源于一个郭姓女子。
事情要追溯到1995年,张金波还是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芦家派出所的一名民警,而郭某是一家小饭店的老板娘。5月12日时,两人的相遇彻底改变了张金波的一生。
下午3点,郭某的小饭店内,郭某正在和3个男人一起打麻将,他们没想到张金波会进来检查。看见身穿警服的张金波,3个男人愣住了,只有郭某仍在继续,他对张不屑的态度引起了张金波的怒火。
随后,张金波认定他们是聚众赌博,就上前去收麻将,过程中和郭某及其儿子的女友李某发生了争执。张金波更加怒火中烧,他以妨碍公务为由,让郭某和李某到派出所等候发落。
郭张两人的矛盾在这次事件中被激化。
这件事换来了郭某对张金波“3次强奸了她”的控诉,一夜之间,张金波被刑事拘留。当他看见卷宗上“强奸”二字时,“气得肺都要炸了”。
之后就是无尽的审理过程,经历了拘留、审问、释放、上访、再拘留后,到1998年,张金波因“强奸罪”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尽管他还有上诉的机会,但一年后的二审维持原判,张被投进了黑龙江省黎明监狱。
但蹊跷的是,二审的主审法官刘道源在阅卷后发现案卷疑点重重,除了郭某的证言和李某的证言外,并没有发现强奸案中的重要物证,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精斑,这使得证据链条中缺少了重要一环。
在众多疑点面前,刘道源在结案意见中写出了“无罪”,并且经过合议庭一致讨论通过。
但在审委会面前,张金波仍然被“定”了罪。刘道源只好“违心地起草了张金波有罪的判决书。”
一晃10年,2006年5 月,张金波领到了出狱通知书,刑满释放。半年后,他又领到了无罪判决书。
两份证书让张长叹:“人的一生,能有几个10年?”10年光阴,恍然一梦。得以昭雪的同时,这份无罪判决书似乎来得迟了些。
岂止只有张金波。佘祥林、聂树斌、胥敬祥、滕兴善……太多熟悉的名字,他们都收到了“迟到”的无罪判决书。若干年前,这些案子都是疑案,甚至证据中漏洞百出,根据“疑罪从无”,他们应该被宣判无罪,但法官却没有宣告无罪的勇气,从疑案到冤案,他们为之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大到生命。
■争议的“无罪”
2006年,备受媒体关注的“黄静裸死案”又把“疑罪从无”原则推到了舆论审判台前。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还是判决其无罪释放?法律选择了后者。
2003年2月24日早上7点,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临丰小学教师黄静,被发现死在自己宿舍床上,全身赤裸。
警方调查后发现,黄静去世前一天晚上,其男友姜俊武送她回到教师宿舍,并单独相处了整晚。在案发现场,警方发现数团卫生纸,经鉴定其上留有的精斑为姜俊武所有;此外,黄静的下肢左右腋窝处有两处挫伤伤痕。
此后,湘潭市公安局、湖南省公安厅先后3次做出尸鉴报告,前2次均认为黄静因疾病自然死亡;第3份鉴定结论排除黄静因疾病导致死亡的可能性,属非正常死亡。
5月底,黄静裸死立案侦查;7月9日,湘潭市检察院以涉嫌强奸批捕姜俊武;后姜被湘潭市公安局以涉嫌强奸罪移送湘潭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期间7至8月,第4次鉴定认为以前的鉴定结论缺乏证据,需进一步检查;12月22日,湘潭市雨湖区检察院采纳由湖南省公安厅所作鉴定,以强奸中止罪对姜俊武提起公诉;2004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新的法医鉴定:黄静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
2005年12月7日,湘潭市雨湖区法院审理此案。黄静裸死之谜因多份结论矛盾的死亡鉴定受到网络和媒体高度关注,成为“中国网络第一大案”。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黄静家属代理人与被告辩护人各持不同辩护意见,检察院以强奸中止罪名对姜俊武提起公诉;黄家代理律师认为姜俊武行为符合强奸未遂致人死亡罪,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提出214.7万元的民事赔偿要求;姜俊武的辩护人为其做了无罪辩护,并对民事赔偿要求不予答辩。
针对争议的焦点——不同结论鉴定书,法庭最终采信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2006年7月10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法院开庭宣判,判决:被告人姜俊武无罪;姜俊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7399.50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舆论争论四起。这不禁让人联想起辛普森案:美国黑人明星辛普森在杀妻案中由于警方证据瑕疵被判无罪,但事后民意调查显示有绝大多数受调查者坚持认为他是谋杀犯。
■变化中的理念
众多的无罪案件表明:司法机关防治冤假错案的力度在增大,司法审判中“疑罪从无”的意识在逐渐加强。
1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报告指出:自1997年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订以来,宁夏法院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充分保障人权,9年来已有810人被宣判无罪。
这个数字从某个角度体现出了宁夏法院在保障人权时的不遗余力。也就是说,审判人员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越来越重视。
不仅仅是在宁夏,无罪宣判的案例遍及全国。
2004年9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里,内蒙古姑娘吴金艳喜极而泣,因为她刚刚被无罪释放。
而在2005年,杭州市萧山少年徐中伟接到无罪宣判的判决书时,当晚一夜未眠。此前他已经在看守所度过了7个月。
但是,在此之前,犯罪嫌疑人可能就没有吴金艳和徐中伟的“运气”。长期以来,受“严厉打击罪犯”的影响,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做出“有罪推定”,司法审判也习惯倾向于“疑罪从有”、“疑罪从轻”。
12年前的佘祥林案就是一个疑案,按照“疑罪从轻”,法院“折衷”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有专家认为这种判决结果本身就很荒谬,杀人罪如果没有任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只是证据上存有不足,就只有无罪释放或者判处死刑两种选择。
“宁可错判也不放过犯罪”这种思想影响着审判人员的判案,在那时,审判人员对于疑罪的态度尽显踌躇。
由于“疑罪从有”的思想,一批早年审结的冤假错案开始频繁出现。面对愈发严重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经在2002年提出:“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同时,对于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不能收集足够证据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终止诉讼程序,宣告被告人无罪。这是法律保障被告人人权的具体措施,更是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办案的必须要求。”
肖扬的一席话让“疑罪从无”的观念开始深化,体现在各地宣判无罪案件的逐渐增多,检察机关“存疑不起诉”理念的提出。
■“疑罪从无”正在深入人心
“目前,绝大多数法官都树立了疑罪从无的理论基础。”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宣东表示。
宣东于1999-2003年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刑庭法官,在给法官、检察官授课过程时,他明显感觉到“疑罪从无”理论已深入人心。
宣东回忆说,之前律师很少在公开场合提出“疑罪从无”理论,当时“有罪推定”原则是整个法制大环境。后《刑诉讼法》中确立了“疑罪从无”这一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是对“疑罪从无”原则的典型概括。
第171条第3项规定,“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这也是在审判阶段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的表现。
“从无”即是无罪推定。《刑事诉讼法》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人民法院对成立犯罪具有专属的认定权,反之,认定无罪也是人民法院应当享有的权利疑罪从无原则在审判阶段得到彻底地贯彻毫无疑问。
“‘疑罪从无’原则有助于保护人权,保障司法公正。”宣东说。对于10年近5万人被依法宣告无罪,他认为正是我国法制的进步和“疑罪从无”理论深化所至;但相对10年几百万被判决人数而言,“其中无罪人数应该高于5万。”
“这是‘疑罪从无’从理念到实践的过程。”宣东说,“如果法官能够最大程度的进行独立审判,无罪的比例可能更大。”
但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多方面的原因影响了法官的审理、判决,阻挠了‘疑罪从无’从理念到实践的转变,宣东认为主要表现在三类案件中:1、领导关注的案件2、搞“运动”(如 “打黑年”)的案件3、舆论炒起的案件。
■ 专访
建议立法明确“无罪推定”
专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
记:对于如此多的无罪宣判人数,您怎样看?
刘:我们不能把其理解为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的质量差,也不能说冤假错案的数量比过去增多,而是冤假错案的绝对数量在降低。我国刑事诉讼法正在逐渐进步,比如在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方面,在提高刑事诉讼质量方面,包括刑辩律师的提前介入,也包括证据制度的改革等等。种种方面表明,随着刑诉制度的逐步完善,被告人得到公正宣判的机会就会越来越多。无罪案件的增多体现了司法人员对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意识增加了,过去的疑罪案件经常会久悬未决,这时法官经常会遵循“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理念,判犯罪嫌疑人一个较轻的罪,给执法人员一个台阶下。目前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这种现象,但更多的是在司法审判中贯彻“疑罪从无”的理念,也就是说,我们对待疑罪的态度正在改变。
记:是否说明“疑罪从无”的观念正在深入人心?
刘:实际上,司法部门对于疑罪的态度各不一致。但总的来说,“疑罪从无”这样一个观念正在深入。在最高法院以及上级部门一些政策的影响下,越来越多的法官开始贯彻这一理念。
记: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无罪判决?
刘:最主要的原因是我国刑诉制度中贯彻了“无罪推定”的精神,也和对被告人的权益保障制度有关系。从1996年至今,10多年过去了,我国签署了一些国际上的人权公约,国际上对于人权的保障越来越达成一致。在这样的一个背景下,刑诉法中的一些规定就秉承了“无罪推定”这样一种原则。另外,媒体的披露对冤假错案的报道也起到了积极作用。实际上,很多冤假错案都是疑罪,比如佘祥林的案子其实就是“疑罪从轻”,这些冤假错案,使人们意识到在刑事诉讼中,如果不贯彻“无罪推定”,而实行“疑罪从有”,就会造成一些可怕的后果。
记:有法官说,一个法官在做出无罪判决时会受到很大的压力,是否有这种压力?压力来自何处?
刘:法官在做出无罪判决时,确实会受到很大压力。做出无罪的判决有可能是一审,也有可能是二审、再审。特别在二审和再审中,宣判无罪所面临的压力主要来自制度层面——错案追究制。法院作为一个独立审判机构,事实上却受到各个方面的影响。比如一审法院向上级做出请示后判为有罪,二审时再判无罪,二审法院就可能面临一个出尔反尔得罪下级的问题,况且一审单位也会极力去影响上级的判决,让其不要更改。一审中同样存在问题,一审法院的压力主要来自受害人和公、检机关,虽然我国刑诉法中规定公检法三方应该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强调了彼此独立办案,但要政法委协调,而政法委书记往往是公安局长,这从体制上就会给法官带来压力。
由于长期已经习惯了“疑罪从有”,公众习惯怀疑他是罪犯,和专业的司法观念“疑罪从无”有一定的差距,所以按无罪判决之后,可能会造成受害人去上访闹事,再上诉的话也会造成一些压力。再比如将案件发回重申,如果这时法官更改判决会得罪同事,如不更改又担心受害人继续上诉。
另外,法官有时候欠缺勇气,当面临受害人的压力和整个社会民愤压力的时候,法官会宁愿做一个妥协。况且做出无罪判决后,法官还可能会受到社会舆论怀疑其“受贿腐败”的指责,来自舆论的压力也会阻挠法官做出一个正确的判断。
记:在司法实践中,不可能完全杜绝错案,假如面临一个选择,究竟是要放纵罪犯还是要冤枉好人?
刘:各有各的代价。但错关一个人比错放一个人造成的社会危害更大。因为国家是一个公权力部门,如果随意地对嫌疑人“疑罪从有”,冤枉无辜,这样的话,对无辜者所造成的伤害,完全是由国家一手造成的,会引起民众对司法公正的怀疑,这样的一个后果是很可怕的。因为犯罪本身已经破坏了社会的法律秩序,再冤枉一个无辜人的话,就会是司法权力的实施再次破坏了法律秩序,带来的负面影响相当巨大。
相反的说,如果“疑罪从无”,可能如美国的辛普森案,释放掉罪犯后,第一,假设他是个罪犯,由于证据不足释放后,面对国家公权力,他个人是不会影响到社会和国家的政权的稳定;第二,通过这样一个刑事追究的过程,在某种程度上,罪犯已经受到了一定的惩罚和心理上的威慑,再犯罪的概率是很低的,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也很小;第三,犯罪分子犯罪的原因非常复杂,即使释放出来,也不能确定他今后就犯罪,不能因为他杀过人,就会说他以后还会杀人。
从公民的宪法权利来看,不能因为一个个案来牺牲整个刑事诉讼的原则,可能在个案中,犯罪嫌疑人确实是罪犯,纵使“疑罪从有”也不会冤枉嫌疑人,但这样就会破坏一种原则,对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机制造成了潜在的危害。作为任何一个部门来说,如果证据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确实犯罪,那即可宣判有罪;如果不是,在宪法之下,保障其无罪就是犯罪嫌疑人的一个基本权利。倘若借口一个个案“疑罪从有”,就会对健康的刑事诉讼制度造成破坏,所以这样的底线还是要坚持的。
记:无罪宣判的增多和防治冤假错案有何关系?
刘:无罪案件的增多对防治冤假错案是有积极作用的。第一,我们不能否认有的冤假错案是由于公安机关或者是检察机关办案粗糙造成的,也不排除其中有司法腐败的现象,最终经过法院的司法裁决,宣判无罪后,可能会造成国家赔偿或追究司法机关徇私舞弊的行为,这样的话,势必会给公诉机关带来一些警醒,使他们能够在办案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就能够有效地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第二,无罪宣判以后,在国家赔偿的启动过程中,执法机关要出钱进行赔偿,这样就会有利于其提高办案力量,并且能够及时地纠正冤假错案。对一些超期羁押、久悬未决的案子也可以及时宣判,防止了冤假错案的被害人继续无期限的被羁押。
记:今后,司法机关应该怎样更好的贯彻“疑罪从无”理念?
刘:“疑罪从无”原则在刑诉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一个精神理念。应当在新一轮刑诉法修改过程中明确无罪推定这样一个原则。更重要地是,要把“疑罪从无”精神贯彻到刑诉法条文当中,比如说,“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有义务回答审讯人员的问题”等等这些本质上是与“疑罪从无”相矛盾的。一些冤假错案的形成可能和刑讯逼供有关,所以要在审讯时推广录音录像制度,而且要有律师在场,形成一个第三方的监督,这些制度也要在立法上得以完善。
司法实践中,很多法律条文并没有落实。比如说,刑诉法规定开庭是原则,只有少数案件例外,但是现在大部分刑事案件都是不开庭而进行书面审查,这样就不利于发现错案。而且在一审当中,证人普遍不出庭,公诉人、律师对证人证言只是做一个书面记载,当庭宣读,证人不出庭就不能够接受对方的质问,真相难以及时发现,建议强化现有法条的落实执行。
法院要统一尺度,“疑罪从无”的理念要发自内心的贯彻坚持。政法委应该积极指导,而不是给法院施加压力,包括审委会也应该发挥积极的一面,法官把案子交给审委会决定,但是审委会并没有现场听审,只是看到承办法官的书面汇报,对于案件的真实把握还远远不够。改善一下内外的执法环境,包括社会上的宣传舆论导向,把冤假错案带来的危害展示到公众面前,使公众充分意识到其危害性,使人们支持无罪宣判。
借鉴“黄静案”,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对于证据的要求可以不一样。从民诉角度,可以树立一个标准,胜诉只要有优势证据就可以了,超过50%的可能性就胜诉了,而刑诉要超出一切合理怀疑后方能定罪。假如宣判无罪后,被害人不服的话可以拿起民诉的武器,要求对方给与民事赔偿,被害人可以得到一定赔偿。国家还没有这样一个证明标准。对于刑诉和民诉,也没有提出不同的证明标准,建议应该建立这样一个制度。这样可以弥补一下受害人受伤的心情,一旦被告人被判无罪受害人就什么都得不到,但是可以通过民诉获得赔偿,达到一定的缓和,防止被害人无止境地上访,使被害人的情感得到一定的抚慰。
十年,五万人被宣告无罪
10年间,近乎5万人被无罪释放。
2007年1月,地方“两会”相继拉开序幕;各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大多涉及本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年度依法宣告无罪的人数。
1月7日, 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通报说:“2006年1月至11月,全国法院坚持‘有罪则判、无罪放人’,依法宣告1464名刑事被告人无罪。”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数据显示,1996-2006年,我国有近5万人被法院依法宣告无罪。
这个数字说明了什么?它不是公检部门的错案书,也不是法院的腐败证明,而是“疑罪从无”理念的逐渐深入人心。
事实上,这恰恰是司法进步中的一环,无罪宣判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
■迟到的“无罪”
当张金波站在被告席流下10年来第一滴泪时,所有在场人的心都为之一紧。
2006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槌落下,张金波被宣判无罪,其不白之冤终于平反昭雪。他流着泪哽咽地说:“10年了,我没有掉过一滴泪,为的就是等到这一天。”
一切源于一个郭姓女子。
事情要追溯到1995年,张金波还是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芦家派出所的一名民警,而郭某是一家小饭店的老板娘。5月12日时,两人的相遇彻底改变了张金波的一生。
下午3点,郭某的小饭店内,郭某正在和3个男人一起打麻将,他们没想到张金波会进来检查。看见身穿警服的张金波,3个男人愣住了,只有郭某仍在继续,他对张不屑的态度引起了张金波的怒火。
随后,张金波认定他们是聚众赌博,就上前去收麻将,过程中和郭某及其儿子的女友李某发生了争执。张金波更加怒火中烧,他以妨碍公务为由,让郭某和李某到派出所等候发落。
郭张两人的矛盾在这次事件中被激化。
这件事换来了郭某对张金波“3次强奸了她”的控诉,一夜之间,张金波被刑事拘留。当他看见卷宗上“强奸”二字时,“气得肺都要炸了”。
之后就是无尽的审理过程,经历了拘留、审问、释放、上访、再拘留后,到1998年,张金波因“强奸罪”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尽管他还有上诉的机会,但一年后的二审维持原判,张被投进了黑龙江省黎明监狱。
但蹊跷的是,二审的主审法官刘道源在阅卷后发现案卷疑点重重,除了郭某的证言和李某的证言外,并没有发现强奸案中的重要物证,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精斑,这使得证据链条中缺少了重要一环。
在众多疑点面前,刘道源在结案意见中写出了“无罪”,并且经过合议庭一致讨论通过。
但在审委会面前,张金波仍然被“定”了罪。刘道源只好“违心地起草了张金波有罪的判决书。”
一晃10年,2006年5 月,张金波领到了出狱通知书,刑满释放。半年后,他又领到了无罪判决书。
两份证书让张长叹:“人的一生,能有几个10年?”10年光阴,恍然一梦。得以昭雪的同时,这份无罪判决书似乎来得迟了些。
岂止只有张金波。佘祥林、聂树斌、胥敬祥、滕兴善……太多熟悉的名字,他们都收到了“迟到”的无罪判决书。若干年前,这些案子都是疑案,甚至证据中漏洞百出,根据“疑罪从无”,他们应该被宣判无罪,但法官却没有宣告无罪的勇气,从疑案到冤案,他们为之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大到生命。
■争议的“无罪”
2006年,备受媒体关注的“黄静裸死案”又把“疑罪从无”原则推到了舆论审判台前。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还是判决其无罪释放?法律选择了后者。
2003年2月24日早上7点,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临丰小学教师黄静,被发现死在自己宿舍床上,全身赤裸。
警方调查后发现,黄静去世前一天晚上,其男友姜俊武送她回到教师宿舍,并单独相处了整晚。在案发现场,警方发现数团卫生纸,经鉴定其上留有的精斑为姜俊武所有;此外,黄静的下肢左右腋窝处有两处挫伤伤痕。
此后,湘潭市公安局、湖南省公安厅先后3次做出尸鉴报告,前2次均认为黄静因疾病自然死亡;第3份鉴定结论排除黄静因疾病导致死亡的可能性,属非正常死亡。
5月底,黄静裸死立案侦查;7月9日,湘潭市检察院以涉嫌强奸批捕姜俊武;后姜被湘潭市公安局以涉嫌强奸罪移送湘潭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期间7至8月,第4次鉴定认为以前的鉴定结论缺乏证据,需进一步检查;12月22日,湘潭市雨湖区检察院采纳由湖南省公安厅所作鉴定,以强奸中止罪对姜俊武提起公诉;2004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新的法医鉴定:黄静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
2005年12月7日,湘潭市雨湖区法院审理此案。黄静裸死之谜因多份结论矛盾的死亡鉴定受到网络和媒体高度关注,成为“中国网络第一大案”。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黄静家属代理人与被告辩护人各持不同辩护意见,检察院以强奸中止罪名对姜俊武提起公诉;黄家代理律师认为姜俊武行为符合强奸未遂致人死亡罪,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提出214.7万元的民事赔偿要求;姜俊武的辩护人为其做了无罪辩护,并对民事赔偿要求不予答辩。
针对争议的焦点——不同结论鉴定书,法庭最终采信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2006年7月10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法院开庭宣判,判决:被告人姜俊武无罪;姜俊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7399.50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舆论争论四起。这不禁让人联想起辛普森案:美国黑人明星辛普森在杀妻案中由于警方证据瑕疵被判无罪,但事后民意调查显示有绝大多数受调查者坚持认为他是谋杀犯。
■变化中的理念
众多的无罪案件表明:司法机关防治冤假错案的力度在增大,司法审判中“疑罪从无”的意识在逐渐加强。
1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报告指出:自1997年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订以来,宁夏法院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充分保障人权,9年来已有810人被宣判无罪。
这个数字从某个角度体现出了宁夏法院在保障人权时的不遗余力。也就是说,审判人员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越来越重视。
不仅仅是在宁夏,无罪宣判的案例遍及全国。
2004年9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里,内蒙古姑娘吴金艳喜极而泣,因为她刚刚被无罪释放。
而在2005年,杭州市萧山少年徐中伟接到无罪宣判的判决书时,当晚一夜未眠。此前他已经在看守所度过了7个月。
但是,在此之前,犯罪嫌疑人可能就没有吴金艳和徐中伟的“运气”。长期以来,受“严厉打击罪犯”的影响,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做出“有罪推定”,司法审判也习惯倾向于“疑罪从有”、“疑罪从轻”。
12年前的佘祥林案就是一个疑案,按照“疑罪从轻”,法院“折衷”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有专家认为这种判决结果本身就很荒谬,杀人罪如果没有任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只是证据上存有不足,就只有无罪释放或者判处死刑两种选择。
“宁可错判也不放过犯罪”这种思想影响着审判人员的判案,在那时,审判人员对于疑罪的态度尽显踌躇。
由于“疑罪从有”的思想,一批早年审结的冤假错案开始频繁出现。面对愈发严重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经在2002年提出:“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同时,对于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不能收集足够证据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终止诉讼程序,宣告被告人无罪。这是法律保障被告人人权的具体措施,更是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办案的必须要求。”
肖扬的一席话让“疑罪从无”的观念开始深化,体现在各地宣判无罪案件的逐渐增多,检察机关“存疑不起诉”理念的提出。
■“疑罪从无”正在深入人心
“目前,绝大多数法官都树立了疑罪从无的理论基础。”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宣东表示。
宣东于1999-2003年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刑庭法官,在给法官、检察官授课过程时,他明显感觉到“疑罪从无”理论已深入人心。
宣东回忆说,之前律师很少在公开场合提出“疑罪从无”理论,当时“有罪推定”原则是整个法制大环境。后《刑诉讼法》中确立了“疑罪从无”这一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是对“疑罪从无”原则的典型概括。
第171条第3项规定,“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这也是在审判阶段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的表现。
“从无”即是无罪推定。《刑事诉讼法》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人民法院对成立犯罪具有专属的认定权,反之,认定无罪也是人民法院应当享有的权利疑罪从无原则在审判阶段得到彻底地贯彻毫无疑问。
“‘疑罪从无’原则有助于保护人权,保障司法公正。”宣东说。对于10年近5万人被依法宣告无罪,他认为正是我国法制的进步和“疑罪从无”理论深化所至;但相对10年几百万被判决人数而言,“其中无罪人数应该高于5万。”
“这是‘疑罪从无’从理念到实践的过程。”宣东说,“如果法官能够最大程度的进行独立审判,无罪的比例可能更大。”
但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多方面的原因影响了法官的审理、判决,阻挠了‘疑罪从无’从理念到实践的转变,宣东认为主要表现在三类案件中:1、领导关注的案件2、搞“运动”(如 “打黑年”)的案件3、舆论炒起的案件。
■ 专访
建议立法明确“无罪推定”
专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
记:对于如此多的无罪宣判人数,您怎样看?
刘:我们不能把其理解为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的质量差,也不能说冤假错案的数量比过去增多,而是冤假错案的绝对数量在降低。我国刑事诉讼法正在逐渐进步,比如在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方面,在提高刑事诉讼质量方面,包括刑辩律师的提前介入,也包括证据制度的改革等等。种种方面表明,随着刑诉制度的逐步完善,被告人得到公正宣判的机会就会越来越多。无罪案件的增多体现了司法人员对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意识增加了,过去的疑罪案件经常会久悬未决,这时法官经常会遵循“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理念,判犯罪嫌疑人一个较轻的罪,给执法人员一个台阶下。目前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这种现象,但更多的是在司法审判中贯彻“疑罪从无”的理念,也就是说,我们对待疑罪的态度正在改变。
记:是否说明“疑罪从无”的观念正在深入人心?
刘:实际上,司法部门对于疑罪的态度各不一致。但总的来说,“疑罪从无”这样一个观念正在深入。在最高法院以及上级部门一些政策的影响下,越来越多的法官开始贯彻这一理念。
记: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无罪判决?
刘:最主要的原因是我国刑诉制度中贯彻了“无罪推定”的精神,也和对被告人的权益保障制度有关系。从1996年至今,10多年过去了,我国签署了一些国际上的人权公约,国际上对于人权的保障越来越达成一致。在这样的一个背景下,刑诉法中的一些规定就秉承了“无罪推定”这样一种原则。另外,媒体的披露对冤假错案的报道也起到了积极作用。实际上,很多冤假错案都是疑罪,比如佘祥林的案子其实就是“疑罪从轻”,这些冤假错案,使人们意识到在刑事诉讼中,如果不贯彻“无罪推定”,而实行“疑罪从有”,就会造成一些可怕的后果。
记:有法官说,一个法官在做出无罪判决时会受到很大的压力,是否有这种压力?压力来自何处?
刘:法官在做出无罪判决时,确实会受到很大压力。做出无罪的判决有可能是一审,也有可能是二审、再审。特别在二审和再审中,宣判无罪所面临的压力主要来自制度层面——错案追究制。法院作为一个独立审判机构,事实上却受到各个方面的影响。比如一审法院向上级做出请示后判为有罪,二审时再判无罪,二审法院就可能面临一个出尔反尔得罪下级的问题,况且一审单位也会极力去影响上级的判决,让其不要更改。一审中同样存在问题,一审法院的压力主要来自受害人和公、检机关,虽然我国刑诉法中规定公检法三方应该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强调了彼此独立办案,但要政法委协调,而政法委书记往往是公安局长,这从体制上就会给法官带来压力。
由于长期已经习惯了“疑罪从有”,公众习惯怀疑他是罪犯,和专业的司法观念“疑罪从无”有一定的差距,所以按无罪判决之后,可能会造成受害人去上访闹事,再上诉的话也会造成一些压力。再比如将案件发回重申,如果这时法官更改判决会得罪同事,如不更改又担心受害人继续上诉。
另外,法官有时候欠缺勇气,当面临受害人的压力和整个社会民愤压力的时候,法官会宁愿做一个妥协。况且做出无罪判决后,法官还可能会受到社会舆论怀疑其“受贿腐败”的指责,来自舆论的压力也会阻挠法官做出一个正确的判断。
记:在司法实践中,不可能完全杜绝错案,假如面临一个选择,究竟是要放纵罪犯还是要冤枉好人?
刘:各有各的代价。但错关一个人比错放一个人造成的社会危害更大。因为国家是一个公权力部门,如果随意地对嫌疑人“疑罪从有”,冤枉无辜,这样的话,对无辜者所造成的伤害,完全是由国家一手造成的,会引起民众对司法公正的怀疑,这样的一个后果是很可怕的。因为犯罪本身已经破坏了社会的法律秩序,再冤枉一个无辜人的话,就会是司法权力的实施再次破坏了法律秩序,带来的负面影响相当巨大。
相反的说,如果“疑罪从无”,可能如美国的辛普森案,释放掉罪犯后,第一,假设他是个罪犯,由于证据不足释放后,面对国家公权力,他个人是不会影响到社会和国家的政权的稳定;第二,通过这样一个刑事追究的过程,在某种程度上,罪犯已经受到了一定的惩罚和心理上的威慑,再犯罪的概率是很低的,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也很小;第三,犯罪分子犯罪的原因非常复杂,即使释放出来,也不能确定他今后就犯罪,不能因为他杀过人,就会说他以后还会杀人。
从公民的宪法权利来看,不能因为一个个案来牺牲整个刑事诉讼的原则,可能在个案中,犯罪嫌疑人确实是罪犯,纵使“疑罪从有”也不会冤枉嫌疑人,但这样就会破坏一种原则,对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机制造成了潜在的危害。作为任何一个部门来说,如果证据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确实犯罪,那即可宣判有罪;如果不是,在宪法之下,保障其无罪就是犯罪嫌疑人的一个基本权利。倘若借口一个个案“疑罪从有”,就会对健康的刑事诉讼制度造成破坏,所以这样的底线还是要坚持的。
记:无罪宣判的增多和防治冤假错案有何关系?
刘:无罪案件的增多对防治冤假错案是有积极作用的。第一,我们不能否认有的冤假错案是由于公安机关或者是检察机关办案粗糙造成的,也不排除其中有司法腐败的现象,最终经过法院的司法裁决,宣判无罪后,可能会造成国家赔偿或追究司法机关徇私舞弊的行为,这样的话,势必会给公诉机关带来一些警醒,使他们能够在办案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就能够有效地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第二,无罪宣判以后,在国家赔偿的启动过程中,执法机关要出钱进行赔偿,这样就会有利于其提高办案力量,并且能够及时地纠正冤假错案。对一些超期羁押、久悬未决的案子也可以及时宣判,防止了冤假错案的被害人继续无期限的被羁押。
记:今后,司法机关应该怎样更好的贯彻“疑罪从无”理念?
刘:“疑罪从无”原则在刑诉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一个精神理念。应当在新一轮刑诉法修改过程中明确无罪推定这样一个原则。更重要地是,要把“疑罪从无”精神贯彻到刑诉法条文当中,比如说,“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有义务回答审讯人员的问题”等等这些本质上是与“疑罪从无”相矛盾的。一些冤假错案的形成可能和刑讯逼供有关,所以要在审讯时推广录音录像制度,而且要有律师在场,形成一个第三方的监督,这些制度也要在立法上得以完善。
司法实践中,很多法律条文并没有落实。比如说,刑诉法规定开庭是原则,只有少数案件例外,但是现在大部分刑事案件都是不开庭而进行书面审查,这样就不利于发现错案。而且在一审当中,证人普遍不出庭,公诉人、律师对证人证言只是做一个书面记载,当庭宣读,证人不出庭就不能够接受对方的质问,真相难以及时发现,建议强化现有法条的落实执行。
法院要统一尺度,“疑罪从无”的理念要发自内心的贯彻坚持。政法委应该积极指导,而不是给法院施加压力,包括审委会也应该发挥积极的一面,法官把案子交给审委会决定,但是审委会并没有现场听审,只是看到承办法官的书面汇报,对于案件的真实把握还远远不够。改善一下内外的执法环境,包括社会上的宣传舆论导向,把冤假错案带来的危害展示到公众面前,使公众充分意识到其危害性,使人们支持无罪宣判。
借鉴“黄静案”,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对于证据的要求可以不一样。从民诉角度,可以树立一个标准,胜诉只要有优势证据就可以了,超过50%的可能性就胜诉了,而刑诉要超出一切合理怀疑后方能定罪。假如宣判无罪后,被害人不服的话可以拿起民诉的武器,要求对方给与民事赔偿,被害人可以得到一定赔偿。国家还没有这样一个证明标准。对于刑诉和民诉,也没有提出不同的证明标准,建议应该建立这样一个制度。这样可以弥补一下受害人受伤的心情,一旦被告人被判无罪受害人就什么都得不到,但是可以通过民诉获得赔偿,达到一定的缓和,防止被害人无止境地上访,使被害人的情感得到一定的抚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