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商水县下属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接到县政府的紧急通知:当月工资不发了,改作“捐款”,直接划入县建设委员会专用账户,支援县重点工程建设。县里还要求各单位领导督促职工写自愿捐资“保证书”,不写的话,由所在单位领导代写。
毫无疑问,工资是公民的劳动所得,是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已经入宪,这种打着捐款旗号,强行克扣工资的行为涉嫌违宪。
报道称,河南省一些县在发展经济中,刮起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强行集资风,引起群众强烈不满。这类故意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的行为屡屡发生,除了缺乏对宪法的敬畏,更重要的是我国还缺乏完善的配套法律以保护财产权。对侵犯公民劳动所得,《刑法》第5章“侵犯财产罪”中有12项罪名,没有涉及到拖欠、克扣等侵犯公民工资的问题,《劳动法》对保护工资的规定也轻描淡写,对惩戒克扣工资的行为作用不太。在一个社会里,如果人们对于侵犯财产权利毫无愧疚甚至肆无忌惮,那必是因为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存在着缺陷或者出了毛病。
保护私有财产,仅有宪法的原则规定是不够的,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法律只有被适用、被践行,才能真正由"纸面上的法"变为"生活中的法",才能不至于沦落为看起来挺美的一纸空文。 宪法的条文是笼统的,需要各种普通法构成的法律体系来保障实施,法律规定应该怎么做,同样就得有“不这样做”或“违规”后怎么办。否则,罚则的缺失会大大影响法律的实际效力,如果一些行为仅被指为违法而不受惩罚,那它的蔓延必将难以控制。
按劳取酬、多劳多得是劳动者最起码的权利,而这个最基本的权利不应该缺乏保障。 一般民众,尤其是处于底层的普通老百姓,只有指望政府的公平、法律的公正,来保护自己的财产,从而维持最基本的生活。保护公民的包括财产权在内的各种权利,为公民私有财产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也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既然“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成为宪法原则,侵犯私人财产在国家根本大法的层面上遭到禁止,就应当有相应的法律跟进。要防止克扣和拖欠工资的行为,还必须尽快制定工资法或者类似的法律规范,让保护工资的法律法规“硬”起来,才能从根本上扭转“公民工资权”被随意侵犯的现象。 (王开)
毫无疑问,工资是公民的劳动所得,是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已经入宪,这种打着捐款旗号,强行克扣工资的行为涉嫌违宪。
报道称,河南省一些县在发展经济中,刮起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强行集资风,引起群众强烈不满。这类故意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的行为屡屡发生,除了缺乏对宪法的敬畏,更重要的是我国还缺乏完善的配套法律以保护财产权。对侵犯公民劳动所得,《刑法》第5章“侵犯财产罪”中有12项罪名,没有涉及到拖欠、克扣等侵犯公民工资的问题,《劳动法》对保护工资的规定也轻描淡写,对惩戒克扣工资的行为作用不太。在一个社会里,如果人们对于侵犯财产权利毫无愧疚甚至肆无忌惮,那必是因为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存在着缺陷或者出了毛病。
保护私有财产,仅有宪法的原则规定是不够的,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法律只有被适用、被践行,才能真正由"纸面上的法"变为"生活中的法",才能不至于沦落为看起来挺美的一纸空文。 宪法的条文是笼统的,需要各种普通法构成的法律体系来保障实施,法律规定应该怎么做,同样就得有“不这样做”或“违规”后怎么办。否则,罚则的缺失会大大影响法律的实际效力,如果一些行为仅被指为违法而不受惩罚,那它的蔓延必将难以控制。
按劳取酬、多劳多得是劳动者最起码的权利,而这个最基本的权利不应该缺乏保障。 一般民众,尤其是处于底层的普通老百姓,只有指望政府的公平、法律的公正,来保护自己的财产,从而维持最基本的生活。保护公民的包括财产权在内的各种权利,为公民私有财产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也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既然“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成为宪法原则,侵犯私人财产在国家根本大法的层面上遭到禁止,就应当有相应的法律跟进。要防止克扣和拖欠工资的行为,还必须尽快制定工资法或者类似的法律规范,让保护工资的法律法规“硬”起来,才能从根本上扭转“公民工资权”被随意侵犯的现象。 (王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