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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46614
http://www.100md.com 2005年8月1日 万里孤云
     为了一辆三轮车,告了交警部门长达五年,经历了多次败诉,又多次上诉,因此被媒体们称为“刁民”的吕福山。他也被称为“一个坐三轮车看法律书的人”。我们应该为能有如此“刁民”而感到欣喜,因为,这就是在近几年国家大力地进行法律维权思想宣传的成果。

    对于“刁民”吕福山来说,他用了五年时间,花费了多少的维权成本,而最后讨回了自己的三轮车、200多元的交通费,从经济价值来看,虽然是不值得的。从“刁民”吕福山个人方面来说,他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利。然而,从社会的角度上来看,这个“刁民”对于整个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在我看来这个“刁民”,其实是有着高度社会责任感,勇于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和法律权威的行为的公民。他能够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五年的打官司过程中,我们可以想象,作为一个以踩三轮车谋生的公民,生活本身就十分窘迫了,然而在如此窘迫的生活中,打官司还要支出费用。但是,为了能够维护法律权威也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他没有想过退缩。他在艰难的生活环境中,为了维权,努力地学习法律知识,体现法律的权威性,体现了他能够相信法律,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他这种行为,肯定能使普通百姓们法律意识有所提高。“刁民”的做法对于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对于我国建设“依法治国”的社会,都有着重大的意义和贡献。其次,“刁民”这种“告官”的做法,也给执法部门和人员们敲了个警钟。人民的法律常识提高了,维权意识增强了,执法部门和有关人员应如何更好地做到“依法行政”,这也应该引起他更高度的重视。

    最终,“刁民”的胜诉是值得欣喜的一件事,因为,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将会鼓励起更多合法权益正受到非法的侵害的公民们,相信法律,学习法律,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公民也能够对一些如以权谋私的行为,勇于行使自己的检举揭发的权利,对打击该类非法行政的部门、人员有重大的意义。让公民的合法权益都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让公民都知法懂法勇于护法,依法办事;让执法者都能“依法行政”,真正做到执政为民,这也是我国建设法制社会的目的。

    如此看来,“刁民”——敢于为自身合法权益、利用法律武器,和执法部门们纠缠不清的人。“刁民”的出现,实际上正体现的是当今社会在部分管理上的缺陷,有了刁民的“刁难”,这些缺陷和问题才会显露出来,才会引起重视,并及时得到解决。“刁民”并不含贬义,甚至可以成为一种尊称。其实,在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过程中,正需要有这样的“刁民”。